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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2008)》的通知
(川测发[2008]19号)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的实测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测绘局制定了《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房产面积实测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工作应依法严格遵守《房产测量规范》、《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及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测绘局会同四川省建设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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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