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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发〔2006〕110号)
有关省级机关、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测绘单位:
    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此,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文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依法提出申请并经四川省测绘局行政许可。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具体受理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不再受理。
    二、省测绘局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其数字化产品;
    (三)多张连续,其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的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六)国家测绘局委托四川省测绘局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含四川省区域内的1∶25万、1∶10万、1∶5万、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七)其他应当由省测绘局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三、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存储设施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可在四川省测绘局网站上下载,四川省测绘局网站地址:http://www.scbsm.com);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三)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部门的证明函(见附件二)。
    (七)需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项目的设计书或合同书及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省测绘局开具证明函;
    (二)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属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函,其中:
    1、属于中央机关在川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其所属的中央机关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或者单位县(处)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
    2、省级机关或所属单位的申请人,可以提供省级机关出具的证明函或者单位县(处)级以上机构提供的证明函;
    3、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单位所在地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4、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六、依法申请无偿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公函。
    申请使用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被许可使用人需与提供单位签订《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三)。
    七、原《四川省索取测绘资料公函》于2006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证明函由省测绘局统一印制、发放。请各有关省级机关、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符合领用证明函条件的测绘单位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领取证明函。
    此通知。
    附件: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四川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
        3、《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附件见相关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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