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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交2005至2006年度测绘成果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办〔2006〕105号)
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各测绘资质单位: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是建立我省测绘成果共享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测绘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省测绘局将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现将我省汇交2005至2006年度测绘成果目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汇交单位
    省内持有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
    二、 汇交范围
    2005年至2006年期间所完成的测绘项目,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出资完成的测绘项目,其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内容如下:
    (一)测绘基准部分:包括三角测量、导线测量、GPS测量、水准测量等。
    (二)摄影测量与遥感部分:包括航摄摄影测量、卫星影像测量。
    (三)普通测量与地图制图部分:包括地形图以及影像图、地籍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专题地图、房产测绘。
    (四)基础地理数据部分:包括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栅格地图DRG、数字线化图DLG。
    (五)重大工程测量:国家或省投资立项的重大工程的测量项目。
    三、 汇交式样
    为了使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规范化、格式化,省测绘局制定了四川省测绘成果汇交式样,该汇交式样的电子文本已在四川省测绘局网站(http://www.scbsm.com)上发布,请各测绘单位从四川省测绘局网站主页下载专区的下载分类的“其它”栏目中下载,并按汇交式样说明备注填写。测绘成果目录汇交除上报纸质文本以外均要求上报电子文档,各单位请将汇交的目录直接输入下载的汇交式样电子文档的相关项目中。
    四、 汇交时间
    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各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中央和省属驻蓉(单位名称冠以“四川省”、“四川”)的乙、丙、丁级资质单位于2007年2月15日前汇交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处的电子邮件地址为:sccggL@163.com,联系电话:028-83343313,联系人:周明 刘国强。
    各市(州)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于2007年2月15日前汇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 汇交要求
    1、各测绘资质单位填写汇交目录的有关项目中,每一个项目如等级、点数、长度、项目名称、种类、比例尺、面积、图幅数等一定要填写齐全,上一个项目填写后,下一个项目不能用“..”表示与上面的内容相同,因微机不能识别。
    2、请将上报的电子文档文件名《四川省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式样》改为以你单位名称为电子文档的文件名。
    2、填写时请认真阅读“式样”中的“汇交说明”和“备注”的有关注解,如“等级”一栏只能用Ⅰ、Ⅱ、Ⅲ、Ⅳ表示,不能用一、二、三、四表示,不够等级的控制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全部用“等外”表示。
    3、凡是不按有关要求填写汇交的成果目录视为不合格,各市(州)测绘主管部门不予接收,督促重新填报。
    4、凡是汇交合乎要求的测绘成果目录,各市(州)测绘主管部门接收汇交的成果目录后,要出具全省统一的四川省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各市(州)测绘主管部门请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你辖区内各单位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电子文本)复制一套和汇交情况汇总书面报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
    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是国家法定制度。各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中要严格把关,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检查督促各测绘资质单位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成果是否汇交现已作为测绘资质注册核准、资质升级、增加业务范围、测绘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的测绘资质单位,省测绘局将不予进行2007年度的测绘资质注册。请各单位领导予以足够重视,及时根据你单位完成的测绘项目情况予以汇交。
    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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