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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省测绘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建设创新型测绘单位,促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经四川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四川省测绘局、四川省测绘学会面向全省测绘行业设立。
第三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测绘局、四川省测绘学会负责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设立省测绘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范围
第五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包括测绘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测绘工程奖。分别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
第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产业化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主要奖励在测绘保障服务中应用测绘先进技术、设计科学、管理科学和质量优良、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牌、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测绘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九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是本奖的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执行奖励办法与细则、组成评审专家组、召集评审会议、批准评审结果、对奖励工作提出建议、管理和使用奖励专项经费等。
奖励委员会由省测绘局、省测绘学会的有关负责人、省内有关测绘专家、学者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4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分为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组和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具体负责上述奖项的评审工作。
各评审专家组由奖励委员会的部分成员以及从省内聘请的若干测绘专家、学者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3人、成员11-15人,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专业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奖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公示结果、异议处理、奖励证书制作及向省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汇报等日常工作。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科技教育处,由省测绘学会办公室会同省测绘局科技教育处、技术监督处分别承担测绘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其研发制作或生产过程应遵从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或候选者由省内测绘科研、教学机构、测绘单位及个人申报;申报优秀测绘工程奖的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资质。
第十四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一个单位申报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测绘工程奖分别不超过3项;报奖项目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四川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书》、《四川省优秀测绘工程奖申报表》,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涉密成果未获相关保密部门批准的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对经过审查的推荐材料进行集中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项目、单位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作出拟获奖项目、单位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正式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以精神鼓励为主,获奖项目由省测绘局、省测绘学会下达授奖决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获奖单位可对获奖人员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业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获得测绘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优秀测绘工程金奖的项目,省测绘局、省测绘学会将优先推荐评选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撤销奖励、收缴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测绘科学技术奖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主管部门投入和社会力量特别是测绘企事业单位赞助,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
第二十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和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测绘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