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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向国外或境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2号发布)第十四条:“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向国外或境外提供我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且已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成都军区同意。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送审报告(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用途、品种、范围、数量);
    (二)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的批文;
    (三)总参谋部或成都军区的审批文件;
    (四)申请人与外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文版);
    (五)可以反映与拟对外提供的未公开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性说明;
    (六)拟对外提供的未公开测绘成果资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
    (三)保密处理;
    (四)批复;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电话:(028)869556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测绘局:(028)6606565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测绘局:www.scbsm.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2号发布)第十四条:“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向国外或境外提供我国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且已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成都军区同意。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送审报告(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用途、品种、范围、数量);
    (二)对外合作和交流项目的批文;
    (三)总参谋部或成都军区的审批文件;
    (四)申请人与外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书(中文版);
    (五)可以反映与拟对外提供的未公开测绘成果有关的技术性说明;
    (六)拟对外提供的未公开测绘成果资料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查;
    (三)保密处理;
    (四)批复;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电话:(028)869556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测绘局:(028)6606565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测绘局:www.scbsm.com
作者:028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