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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1、50万人口以下城市和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2、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二)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2、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坐标系统属城市的,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文件(原件);
6、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
7、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四、办理程序
1、向省测绘局提交申报材料;
2、省测绘局审查;
3、批复。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省测绘局技术监督处:(028)66065629(兼传真) 66065650
省测绘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7号 邮编:610041
省测绘局网址:www.scbs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