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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地图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第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1、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编制地图测绘资质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单位或个人;
    (二)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
    (三)展示、登载绘有中国地图图形示意图和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以下材料均须提交电子文档: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单色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一式二份,电子版地图除提交软盘或光盘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所表现的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样图;
    (三)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送审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地图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内容审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
    (三)做出审核决定;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测绘局窗口电话:(028)8695561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测绘局:(028)6606565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测绘局:www.scbs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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