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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测绘局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立学习型单位,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以适应测绘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测绘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四川测绘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职工教育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与职工培养使用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不断提高全局职工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实施科教兴测战略,促进全局测绘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局职工教育对象为在职正式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
    第四条 开展职工教育是各单位(处室)的一项重要任务,接受教育是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局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职工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局职工教育工作采用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局科技教育处管理全局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全局职工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管理办法,组织全局性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局教育基金。
    第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在岗人员教育培训档案,记载个人参加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经费开支和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报局科技教育处;各单位(处室)于每年2月底前将教育培训计划及需求报局科技教育处。
    第十条 局科技教育处按照局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各单位(处室)提出的教育培训需求及建议,统筹制订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处室)按照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相应的培训工作,并在培训班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办班通知、学员名册和教育培训实施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作为局考核各单位(处室)职工教育工作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局科技教育处会同人事处和财务处对各单位(处室)职工教育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年度总结。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继毕业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在职教育,作用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的重点是:
一、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测绘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水平,增新、补充专业知识内容,学习相关科学知识,拓宽知识领域,保持合理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含刚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结合本职工作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际技能的训练,提高工作能力。
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了解国内外测绘科技动向,学习并掌握测绘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现代化管理科学知识,丰富知识内容和领域,开发科学思维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相应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六十。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第十七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登记、验证制度。历年登记的学习情况和验证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晋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必要依据。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凡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一律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续聘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由局统一发放《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参加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技术讲座、学术会议。
二、结合专项业务或研究项目进行的专题学习、调研和考察。
三、各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四、学历教育和出国进修考察。
五、有组织、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各单位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将继续教育内容、时间、形式、学时、考试考核成绩审查认定后记入登记证书,其中自学内容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方可记入登记证书;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培训,或经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验证工作。
    局科技教育处负责验证工作,主要是查对核实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是否属实,验审意见记入登记证书的“验证登记”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测绘局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测绘系统内调动工作,其证书记载的培训情况仍然有效。

第四章 学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历教育是指职工通过入学考试,经过有计划的系统而规范的教学与考核,达到国家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合格标准,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或验印的学历文凭。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两年以上、符合参加有关院校招生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出报考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学历教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二)和有关院校的招生简章,经单位批准后方可报考,其中局机关职工经所在处室同意并报科技教育处批准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五条 送培报考硕士以上研究生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报局科技教育处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报考。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须经局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学历教育应坚持专业对口、紧密结合本职工作、学以致用的原则,一般一名职工只进行一次学历教育,高层次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领导同意可进行不止一次的学历教育。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职工去报考,对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应优先选送。
    第二十七条 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的选拔和报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学历教育的职工在被录取后,应与本单位(局机关职工与局科技教育处)签定“职工送培学习合同书”(合同书样式见附件三),并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各单位合同书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须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其他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和外语培训,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签定合同。

第五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九条 岗位培训是对职工按岗位业务知识、技能的要求进行上岗、在岗、转岗或晋级所需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岗位培训实施分级培训,院(处)长级以上岗位培训,按国家测绘局统一安排进行,局负责科长级岗位培训,班组长以下岗位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一条 局岗位培训除了按国家测绘局要求开展以多项课程教学为内容的综合业务岗位培训外,还开展专项技术岗位培训。
    第三十二条 岗位培训可分别按全脱产集中培训和函授培训两种形式进行,针对不同层次分期分班实施。
    第三十三条 岗位培训前应制定教学计划,选定教材,确定授课老师。学员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并通过规定的考核考试。

第六章 教育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和各单位分别建立局、院(社、中心)两级测绘职工教育基金。
    第三十五条 局教育基金由局科技教育处管理,各单位教育基金由各单位教育管理机构管理,财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监督,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局教育基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原《四川测绘局职工技术教育管理办法》(川测发[1997]63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见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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