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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发[2009]113号)

省内各相关单位,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近年来,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地理信息数据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各个领域,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地理信息市场也出现了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数据,甚至将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对外提供、传播、传输或在互联网上发布。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9]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要求用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今年四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川办发〔2009〕26号文件转发了四川省测绘局等九部门《四川省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从事地理信息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具有地理信息业务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自查内容
    (一)近几年本单位是否从事互联网地图加工、制作和出版以及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活动;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二)是否在互联网上登载地图,登载的形式以及主要内容情况,地图登载前是否经省测绘局审核并报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
    (三)获取、生产、提供、使用和传输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否采取了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归档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否明确涉密岗位职责。
    (四)对涉密载体和数据是否存在转借、转让、擅自复制和销毁的行为。
    (五)地理信息生产过程中如何加强对涉密数据的跟踪管理。
    (六)制作、传输和销毁涉密载体时,是否按保密法规的要求办理。对涉密载体是否有专人保管,定期查验。
    (七)单位是否对境外或境外合作方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
    单位是否与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开展与测绘活动相关的合作项目,如矿产开发、城市规划、地质勘探等,涉外测绘活动是否经依法批准。境外合作方是否单独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地理信息系统集成等活动。
    (八)单位内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其使用目的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是否有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及其他测绘活动。
    (十)从事电子地图制作、空间地理信息定位的单位是否扩大地理信息采集范围,是否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及其他安全保密部门(或设施)采集地理信息数据。
    (十一)本单位计算机是否存储有地形图、设计图、内部地图及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地理信息数据的计算机是否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二、自查时间
    根据《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川测发[2009]52号)要求,各单位请务必于9月10日前将书面的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上报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
    三、自查要求
    各单位对这次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指派相关人员按自查内容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日期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此次自查,测绘资质单位作为资质换证的一个重要考核内容,其他单位作为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重要依据。《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自查表》可在四川省测绘局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自查报告和自查表邮寄至四川省测绘局成果管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7号,邮编:610041,联系电话:66065606,66065608,联系人:周明,刘国强。
    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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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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