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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发〔2009〕91号


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家测绘局新《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46号)和四川省测绘局《关于贯彻〈规定〉和〈标准〉的实施意见》(川测发[2009]86号)。现将我省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1、甲级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将申请材料报省测绘局初审,对于符合标准的,省测绘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查。
     2、乙、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复审换证。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对于符合相应标准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测绘局进行审查。其中,乙级和省局直管的丙、丁级测绘单位,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测绘局进行审查。
    二、工作方式
    从2009年7月15日起,凡办理各等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审查、变更等业务,一律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格式要求,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办理。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资质信息变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新《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测绘单位在完成资质申报在线办理的同时,应提交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测绘资质申请表》由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测绘局规定的格式直接打印生成。
    三、时间安排
    (一)2009年7月1日,开始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工作,8月1日开始受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
    (二)2010年11月,完成全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四、相关政策
    (一)对于新《规定》和《标准》中有关核心涉密人员培训考核、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制度等,待国家测绘局制定相应办法后,再予考核。
    (二)对测绘单位业绩中的获奖情况暂不作硬性考核,待测绘单位参加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再逐步对测绘业绩中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测绘业绩等有关考核工作,由负责资质初审的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测绘局的考核办法要求组织考核,并出具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未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对有效期未届满经审核不符合新《规定》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测绘资质证书》,待一年有效期届满时,按新《规定》和《标准》重新进行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五)依照新《规定》和《标准》核发的各等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且必须限制在2014年12月31日前。
    (六)为保证我省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升级到网络版后的正常运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网络补充完善本单位原有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资料;此项工作完成后,方可通过在线方式申请办理与资质有关的相关事务。
    (七)为保证复审换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资质管理数据的完整与有效,复审换证期间,原则上不受理测绘单位资质升级的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承办人员和必需的设备与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对测绘单位的培训、宣传和指导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等级测绘单位。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规定》和《标准》,以及我省《实施意见》进行复审换证各项材料的在线审查工作,做好部分核心材料的原件审核及验印工作,不得随意变通。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视情节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要尽快熟悉新《规定》和《标准》,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内容,掌握好政策要求,根据本区域测绘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情况做好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测绘单位按照新《规定》和《标准》,以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做好注册资金、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办公场所、业绩统计等有关资质条件的调整、补充与完善工作,主动加强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复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必要的提醒和督促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复审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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