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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科技成果验收工作,正确判定科技成果的质量与水平,准确评价科技人员的研发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验收是指科技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局级科技成果验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技成果的验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局科技教育处根据科技成果验收的需要,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验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为验收技术负责人。
第七条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骨干);
(二)对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验收的方式:
(一)会议验收: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观看演示、提问、答辩和验收组评议,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检测验收:对照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现场检验和测试科技成果性能和技术指标,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三)函审验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取函审验收。
第九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对被验收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成果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全部研究任务;
(二)已经试用或在实践中应用并证明确已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申请验收之前应备齐全部成果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合同;
(四)工作报告;
(五)研究报告(包括试验报告、测试报告等);
(六)使用手册;
(七)应用情况和效益证明;
(八)用户报告;
(九)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成果和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四川测绘局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二份,向局科技教育处提出科技成果验收申请,报送申请书的同时,应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成果资料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局科技教育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成果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同意进行成果验收的,审查意见应确定验收方式、验收时间和参加验收的人员以及需准备成果资料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局科技教育处的审查意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由局科技教育处组织,在验收技术负责人主持下,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验收的内容
(一)科技成果的完整性(研究任务是否完成,是否已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
(二)科技成果的科学性(结论是否正确,试验观测资料、计算分析和逻辑推理是否严密准确,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的前景,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估价;
(四)各项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验收意见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成果资料进一步加以完善补充后,连同填写的《四川测绘局科技成果验收书》(附件二)一式四份报局科技教育处。
第十八条 局科技教育处对上报的科技成果、成果验收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并签发科技成果验收书。
第四章 资料归档和保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从正式立项时起,建立项目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包括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性文件和成果验收书等。
第二十条 项目科技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项目成果(光盘形式)及其它有关技术档案资料,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报局科技教育处。局科技教育处汇总整理并移交四川省测绘档案资料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成果验收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验收科技成果的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验收所需费用由被验收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方报送的所有相关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装订,并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测绘局科技成果评议办法》(川测发[1998]95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