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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局关于贯彻《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发〔2009〕86号)
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关于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测绘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国家测绘局依法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批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本省甲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格式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纸质);
    2、测绘资质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人才流动证明;
    6、主要测绘仪器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以及主要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证书、购买发票等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生产和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及其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8、单位办公场所及面积证明;
    9、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
    10、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四川省测绘资质监管实地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代表签字后归档。日常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测绘单位年度注册的考核依据之一。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1、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符合情况;
    2、是否有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4、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资质证书》的行为;
    5、是否有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6、是否有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7、是否有恶意压价竞争行为;
    8、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9、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
    10、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测绘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
    六、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一至三月,测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格式要求提交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甲、乙级测绘单位和中央、省属及单位名称冠以“四川、四川省”的丙、丁级驻蓉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
    七、关于缓期注册
    1、在《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基础上,增加“测绘单位未按时报送测绘行业年度统计报表的予以缓期注册”的规定。
    2、测绘资质缓期注册的期限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缓期注册印章之日起算,至所限期限届满后,整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否则,应当注销测绘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业务范围。
    3、测绘单位存在一项缓期注册行为的,缓期注册的期限为一个月;测绘单位存在两项缓期注册行为的,缓期注册的期限为两个月;测绘单位存在三项以上缓期注册行为的,缓期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经检查,测绘单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缓期注册的期限为三个月。
    八、关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调整
    1、注册资金。事业法人测绘单位的开办资金执行与企业法人测绘单位注册资金同样的标准;甘孜、阿坝、凉山三个少数民族地区的丙、丁级测绘单位注册(开办)资金调整为50万和30万。
    2、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乙、丙级测绘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所属丙、丁级测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本部门相关测绘工作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40%;取得测绘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单位可聘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高、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但不计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数量要求;房产测绘单位房产测量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应达到相应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0%,地籍测绘单位地籍测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数原则上应达到相应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50%。
    3、测绘仪器设备。乙级测绘航空摄影专业的航摄仪调整为1台;专业从事房产面积测绘的单位对GPS接收机不作要求,同时调整对手持测距仪的数量要求,即:丙级单位4台,丁级单位2台。
    九、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测绘局2006年3月6日印发的《四川省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川测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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