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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四川省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交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川测发〔2009〕61号)

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内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为及时掌握全省测绘成果应用服务情况,加强信息与经验交流,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交流的通知》(测办〔2009〕4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交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测绘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开展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交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妥善处理测绘成果应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测绘成果广泛应用,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增强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交流内容和方式
    (一)交流内容。测绘公共产品开发、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共建共享等多种信息(含文字和图片等)。
    1、测绘公共产品开发情况,包括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等方面需求开发的数据产品、专题地图、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其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用户情况等;
    2、测绘成果应用服务情况,包括与经济建设相关部门签订测绘成果共建共享协议和协议落实情况,数据资料交换和项目合作情况,承担的测绘成果应用项目进展情况,为重大工程和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服务的情况等;
    3、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经验教训、意见建议等。
    (二)交流方式。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内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报送“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半年报”和“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专项简报”。
    1、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半年报。各市(州)、各测绘单位应按照交流内容要求,每半年汇总一次本地、本单位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全面情况,并按照报送要求填写“测绘成果应用服务综合信息报表”(见附件),分别于每年的6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报送我局。
    2、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专项简报。各市(州)、各测绘单位应将本地、本单位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典型事例和重大事项以“简报”的形式一事一报,并将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专人负责。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内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指定1名专(兼)职测绘成果应用服务信息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工作信息。请各单位将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于5月29日前报我局测绘成果管理处备案。
    (二)逐级报送。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单位(测绘资质单位)的联系与互动,以便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的信息渠道。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先进典型,客观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真正对测绘成果应用服务工作起到促进与推动作用。
    联 系 人:刘国强、程多祥
    联系电话:028-66065608(兼传真)
    电子信箱:sccggl@163.com
    附件:测绘成果应用服务综合信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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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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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兼传真 来源: